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08-5-29 4:36:00 | By: 明君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827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完善信息共享和交换渠道,逐步建立土地税收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税收管理水平。

二、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做好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积极研究强化土地税收征管的措施、信息共享方式及协作配合办法。各级国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需要,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地类、面积、等级、价格等情况资料,以便税务部门掌握土地占有和使用情况。各级国土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审批的“先税后证”制度,在没有地税部门开具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一律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以强化税源管理。

三、认真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各级地税部门要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土地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土地清查范围,将土地登记等地籍资料和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比对,核实税源。对于调查和登记资料不完整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在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与各级国土部门联合对在籍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和清查,开展耕地占用税执法检查。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确定具体的负责单位和负责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措施,确保此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各地要在2008430日前将本地区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报吉林省地税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解析:“先税后证”会很奏效,两个“一律”管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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