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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企业给领导及员工发放通讯补贴税怎样在税前扣除?
答:吉地税发[2005]118号文件:企业领导(包括内部中层领导)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其它人员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500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不是凭合法票据报销而是采取发放通讯补贴方式的,对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税前扣除问题仍按吉地税发[2004]8号文件规定执行。 吉地税发[2004]8号文件:企业给领导(包括企业内部中层领导)发放(报销)的通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可参照吉厅发(1998)5号规定执行,即:每人每月固定(住宅)电话费不超过80元,移动电话费不超过400元。
提示:吉地税发[2004]8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起,企业可以报销“通信费”也可以发放,对以现金发放的“通信费”个人所得税处已明确: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应计入企业“管理费”或“销售费”中,应是正常的经营费用,不属于“津贴、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对以现金发放的“通信费”个人所得税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无论是发放还是报销,对超过上述标准的,企业所得税前都不允许扣除。
--12366地税11号座席员解答 2007-11-27 |